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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:本协会的中文名称:福建省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(福建省香化协会)。本协会的英文名称是: Fujian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Fragrance Flavour and Cosmetic Industries(FAFFCI) 。 第二条:福建省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是全省香料、香精、化妆品工业企业、事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。 第三条:本协会宗旨是:坚持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,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、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做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,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,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促进我省香化工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及生产的发展,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。 第四条: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经济社团联合会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同时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的指导。 第五条:本协会办公地点:福州市省府路 1 号金皇大厦 12 层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: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 .研究提出我省香化行业的发展方向,技术经济政策、法规、和行业规划等建议。为政府部门宏观提供依据。 2 .制定我省香化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;参与拟定我省香化行业相关标准和企业生产过程的诊断服务工作。 4 .承办中国香化协会、政府部门及其它团体委托事项。 5 .向政府反映会员单的愿望和要求并提出建议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调处会员纠纷,协调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利益。 6 .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,促进地区间、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和对外技术经济合作。 7 .组织和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,促进会员之间联系,总结交流、生产管理经验,介绍推广国内先进工艺和设备,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。 8 .积极开展人才开发和本行业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,采取各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人才,提高企业素质。 9 .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,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。 10. 编辑出版协会书刊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:承认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协会,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,以团体会员为主。 团体会员:凡从事香料、香精、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(企业集团、公司、科研、设计、信息、出版、大专院校、专用原料、配套包装材料、专业设备制造等,不分经济类型)经本单位申请,主管部门同意,协会常设机构批准并提请常务理事会确认即成为本协会会员。 个人会员:为在本协会工作的特定工作人员,以及对本行业有一定贡献的,须经本人申请。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,即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。 第八条: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第十九条,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 第十四条: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,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,其职责是: 1 .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。 2 .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 3 .选举或任免理事会成员。 4. 指定修改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。 第十五条: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/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 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条: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常不超过一年。 第十七条: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。 第十八条:理事会的职权是: 1.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。 2. 指定协会的工作计划,审查协会的经费决算。 4.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,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。 5. 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。 6. 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 7. 选举常务理事人选组成常务理事会。 8.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。 9. 奖励有贡献的会员和工作人员。 10. 总结协会工作,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。 11. 决定副秘书长,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聘请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,为行业作出贡献的老领导、老专家和老厂长为名誉理事长和顾问。 12.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。 第三使条,本协会经费来源: 1. 会费; 2.资助和 捐赠; 3. 政府资助; 4.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5.基金和 利息; 6. 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一条,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 第三十二条,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三十三条,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三十四条,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三十五条,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,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。 第三十七条,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三十八条,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,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,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 第四十条,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。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 第 七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,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四十二条,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第四十三条,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四十四条,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四十五条,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 八 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,本章程经 2009 年 11月 1 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四十七条,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 第四十八条,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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